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履职水平、增强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方式,对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展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谋取私利。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围绕以下内容联系人民群众: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会议或者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创新、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安排,听取所在单位、行业、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人民群众:
(一)区人大代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向原选区选民公布,方便群众联系。
(二)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中心、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岗)等工作平台以及网络平台联系人民群众,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建议和民心工程项目督办等活动时,要注意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四)积极参加原选区组织的代表述职活动,认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五)紧密联系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群众,随时随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发挥模范作用。
(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联系、分布均衡、合理配置的原则,以区代表小组为基本单位,将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混合编组,开展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加强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交流互动,把基层的声音更准确地反映到各级国家机关,推动问题解决。
每位代表均应分配到一个人大代表联络站(岗),按照联络站(岗)的安排,按时接待群众,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中联系群众活动,听取群众意见诉求。每位区人大代表每年面对面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区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反馈机制:
(一)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听取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可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